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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信电学院   |   2018-0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二五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冀教高〔2012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促进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创业意识,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推动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校成立河北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有关政策和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经费预算。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

㈠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人限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四年制一般应当以23年级学生为主,五年制一般应当以24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但一般不能作为项目申报人。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人限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申报人需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的科研和实践能力,且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有较大兴趣。

㈡创新训练项目团队成员数量一般不多于5人,创业训练项目团队成员数量一般为5人左右,创业实践项目团队成员数量不限。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的学生组成项目团队。申报人应当是项目的负责人。

㈢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但可参加其它项目,仅限1项。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作为申报人申报项目。

㈣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外,还必须配备1名企业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2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

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拟立项校级项目,并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

㈡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应该按有关要求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书与承诺书。不按规定签订的项目,按自动放弃处理。

㈢在立项的校级项目中,按上级有关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施管理

㈠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㈡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㈢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中期检查时,项目负责人应该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报告,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㈣项目实施后,若确需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应该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结题验收

㈠项目实施期满后,应该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报教务处备案。

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由学校公布验收结果。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继续完善,延期验收。延期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自动中止。

第八条  经费管理

㈠项目立项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划拨项目经费用于项目实施。

㈡项目经费由指导教师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学生按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指导教师有审批、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对中期检查不合格和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暂停经费使用;根据项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恢复经费使用。

㈢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试验)材料费、会议费等,或用于支付学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与项目有关论文的版面费以及专利申请费等。

㈣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㈤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